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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三)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最高法院制定的法院业务经费开支范围(附件1)执行。
  (十四)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加强经费管理,注重专项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考核管理。
  四、诉讼费的退资
  (十五)根据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备用金制度,专门用于支付应退还的诉讼费用支出。备用金额度由各级法院根据退费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后,由财政部门批复。
  (十六)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凡需退还诉讼费用的,于每年的2、5、8、11月的10日之前将前三个月已退还的诉讼费用认真审核汇总后,实事求是地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并附退库清单(附件2)。财政部门在接到法院上报的退库申请后,及时审定并办理退库手续,以保证法院工作正常开展。
  (十七)追还诉讼费用的备用金开支,各级人民法院在“暂存款”下“备用金”科目中具体核算,并在“备用金”科目下设民事、行政、执行、其他案件等明细科目,分类核算,切实做到加强管理。
  五、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
  (十八)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诉讼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超出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收费、以诉讼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应收不收或违反规定进行退费、司法救助的情况。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规章制度,严格会计核算手续,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定期检查。
  (十九)各级人民法院在每月终了后三日内,自觉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月报表、编报法院业务经费支出报表(附件3)和法院诉讼费退费情况报表(附件4),同时报送市高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应认真完成年度决算的填报工作。
  (二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法院诉讼费用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规范收支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尤其要对因诉讼费用纳入预算管理而导致法院应收不收或截留、坐支、挪用及违反规定进行司法救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时提出、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或未按规定时间纠正的,财政部门有权在违反的数额内,适当扣减经费预算,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对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
  (二十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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