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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分级入库与部分统筹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本市各级人民法院系统审判工作及“两庭”建设的实际需要,诉讼费收入由市级统筹的比例仍为30%。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全额通过代理银行纳入国库,代理银行于收款的当日将各级法院诉讼费收入全额上缴到国库,其中;将市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上缴市级国库,将区县人民法院30%诉讼费用上缴到市级国库,其余70%部分缴入各区县国库。
  (七)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收缴分离。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到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代理银行在收到当事人缴纳的款项后,向当事人开具“诉讼费用预缴专用凭证”。当事人凭此收据到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八)诉讼费用的缴库采用集中汇缴方式,代理银行将每日收到的诉讼费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核算,每日营业16;00点之前按规定比例,使用“一般缴款书”,分别汇总缴入国库。其中缴入市级金库的法院诉讼费用在建行开发区支库入库。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市财政、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代理银行签定委托协议书时明确。
  (九)诉讼费用的专用票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同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
  三、诉讼费用的管理
  (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缴入国库后,对于人民法院正常的经费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经费预算中妥善安排,给予保证,按月及时拨付,不能因经费不足而影响法院的正常办案。
  (十一)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需求,应按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入法院部门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按定额标准编制预算,审判业务经费以及法庭建设、大型修缮、装备购置等业务开展必需的一次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充分考虑当地法院的情况,按各级人民法院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确保正常需求的经费供给,支持和推动各级人民法院完成各项审判和执行等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执行。
  (十二)我市各级人民法院缴入市级国库的30%统筹部分的诉讼费用,由市财政统一管理。凡属于市级统一实施的武器警械具等专用业务装备、服装、信息化网络建设及其他法庭和装备建设的经费纳入市级法院年度部门预算,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市财政上报预算计划,经批准后,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按预算计划实施,并列入市级财政支出;凡属于区县人民法院实施的项目,纳入区县人民法院的年度部门预算,通过区县财政提出申请(区县法院在报送财政的同时抄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商市高级人民法院,并结合财力状况审定后,由市财政通过专项指标方式下达到区县财政,列入区县财政支出,用于改善法院系统执法条件和补助特殊需要的法院的办案经费(此项目应首先保障中央政法补助专款规划中的资金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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