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行[2002]2143号)
各区县财政局、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法院诉讼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并结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本市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收入全部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待中央出台新的诉讼费用管理办法时,再根据要求予以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人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精神,加强本市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诉讼费用是指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和申请执行,依照法律规定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三)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并全额上缴国库。诉讼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后,同时撤消在农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
(四)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实行以下原则:
1.符合诉讼程序原则;
2.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3.执行国家财政管理原则;
4.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
二、诉讼费用的收取和缴库
(五)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我市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及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和其他司法救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