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用耗材
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价(医)字[2002]4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顺利进行,规范此项工作中的价格行为,参照《
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88号)精神,结合本市现行医用耗材价格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医用耗材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核定中标品种的零售价格。北京市物价局将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作价高出部分,将予以没收,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二、医用耗材招标人应严格按照规定将有关资料报北京市物价局备案。
三、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物价局
二00二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北京市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价格行为,参照《
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8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招标采购医用耗材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投标人不得高于在本市销售的实际价格投标报价,高于的自动废标;不得虚高定价投标;也不得采取低于成本价格投标等不正当行为竞标。
第四条 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应遵循质量第一的原则,在保证产品质量及投标人履约能力前提下,按照质量价格比等因素评标。
第五条 招标人在公布中标结果的同时,须将所有中标品种的原进价及中标价格按照规定格式(详见附表)报北京市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