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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开立银行帐户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开立银行帐户有关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2]382号 2002年11月19日)


各区局、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开立银行帐户(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原税务登记中要求纳税人提供银行帐户才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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