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
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发[2002]123号)
各区、县人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文件精神,就北京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北京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局进行审核。
二、申报条件
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等单位中,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评估或安全咨询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热爱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
(二)2001年12月31日前,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或从事安全工程技术服务的岗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1995年及以后,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专业论文2篇,或有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专业的重要专著。
(四)连续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评估或安全咨询专业工作满5年,累计满10年。
(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及法规方面知识考核合格。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报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并经北京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将推荐名单报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提交材料
(一)经所属单位审核合格并盖章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3份,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