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核准自制商品标价签有关问题的批复
(京价(检)字[2002]430号)
海淀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准自制商品标价签有关问题的请示》(海计价(法)字[2002]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自制商品标价签(含降价商品标价签,下同)的使用,由各经营者根据经营需要自愿申请,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准。自制商品标价签谁申请谁使用,全市范围内有效。
二、经营者申请使用自制商品标价签,应到注册住所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注册住所不在本市的,向市物价局申请。
三、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相互沟通商品标价签核准工作,自制商品标价签使用涉及到多个分支机构的,核准区县应将批复抄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