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二) 按照财政规定,各单位在支付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时,必须按照原提退手续费的程序,通过原3.0程序审批,即: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所审核后报区县局业务科室后,报计会科审核,区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执行拨付手续。
  1、 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由财务部门分单位填开银行进帐单,开出支票后,统一由银行划转资金。
  2、 财务部门凭银行收款凭证和拨款情况汇总单,制作记帐凭证,并登记总帐,按照分单位分税种情况登记“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明细帐。
  (三) 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是一项整体工作,应由区县财政负担的资金也要归口到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
  (四) 手续费资金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支出方向真实、准确的记录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单独记帐、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三、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清算
  (一) 为了保证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的规范使用,市局将采取与区县局按照季度清算资金的方式,资金不足时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追加资金,清算资金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结余较大的,市局将抵减下季度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以免手续费过多滞留在各单位。
  (二) 按照财政要求,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到年底为零余额,各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30日之前对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与市局进行清算,并将剩余资金(市局负担部分)全部交回市局,年底清算后帐户余额为零。
  (三) 年末各单位要及时与市局和同级财政部门清算资金,并按照市局的要求编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决算报表。具体格式和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四、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会计核算
  (一) 在“拨入经费”中设二级科目“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专项经费”下按税种分设三级科目。
  (二) 收到“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专项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的二级科目中的三级科目按税种分别记帐;发生支付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时,借记“经费支出”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按税种记帐,代记“银行存款”科目;上缴市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时,借记“拨入经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五、由区县财政负担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区县财政另有要求的按照区县财政要求执行;没有另行规定的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