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按照财政规定,各单位在支付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时,必须按照原提退手续费的程序,通过原3.0程序审批,即: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所审核后报区县局业务科室后,报计会科审核,区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执行拨付手续。
1、 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由财务部门分单位填开银行进帐单,开出支票后,统一由银行划转资金。
2、 财务部门凭银行收款凭证和拨款情况汇总单,制作记帐凭证,并登记总帐,按照分单位分税种情况登记“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明细帐。
(三) 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是一项整体工作,应由区县财政负担的资金也要归口到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
(四) 手续费资金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支出方向真实、准确的记录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单独记帐、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三、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清算
(一) 为了保证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的规范使用,市局将采取与区县局按照季度清算资金的方式,资金不足时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追加资金,清算资金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结余较大的,市局将抵减下季度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以免手续费过多滞留在各单位。
(二) 按照财政要求,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到年底为零余额,各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30日之前对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与市局进行清算,并将剩余资金(市局负担部分)全部交回市局,年底清算后帐户余额为零。
(三) 年末各单位要及时与市局和同级财政部门清算资金,并按照市局的要求编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决算报表。具体格式和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四、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会计核算
(一) 在“拨入经费”中设二级科目“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专项经费”下按税种分设三级科目。
(二) 收到“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专项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的二级科目中的三级科目按税种分别记帐;发生支付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时,借记“经费支出”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按税种记帐,代记“银行存款”科目;上缴市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时,借记“拨入经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五、由区县财政负担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区县财政另有要求的按照区县财政要求执行;没有另行规定的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