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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
手续费资金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计[2002]505号 2002年11月1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充分调动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的积极性,更好的促进税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下发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京财预[2002]1359号)中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一) 严格执行(京财预[2002]13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扩大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支出范围和提取比例。
  (二) 对市局、区县财政核拨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各单位应及时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不得滞留,不得挪用于本单位的开支。
  (三) 为严格税收征管秩序,凡由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税种,各局应直接征收税款。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税款,必须报市局和同级财政批准。
  (四) 各局聘用的税款征收人员,不属代征人员;其所需开支,由各局经费解决,不得由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开支。
  (五) 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不得与其他资金混用。
  (六) 按照市财政的有关要求,各单位的内部审计部门要对本单位负责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每年市财政局监督分局以及市局将安排对此项资金进行重点抽查,每年抽查范围不低于30%。
  二、 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预算的编制以及预算的审批
  (一) 各局在编制预算时,应以税收计划确定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数额,乘以对应税种提取比例,编制下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分税种、分级次预算,并按照市、区两级负担的情况,分别报送市局和同级财政部门。由区县财政负担的部分同时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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