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局等
关于开展全市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2]460号)
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财政局、农委、水利局、供电局:
为贯彻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
国家电力公司等五部委、公司《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2124号)要求,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我市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专项治理的内容
专项治理的重点是农业供水、供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主要包括继续收取或变换名目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向农民收取不该由农民承担的费用,强制农民接受服务的收费。
通过清理整顿,要坚决取消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严禁超标准收取农机服务费;严禁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继续收取;严禁国家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经营性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在农业供水、供电中乱加价、乱收费。
二、专项治理的政策界限
㈠农业供水中的下列行为属于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1、未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超出标准或定价原则向农民收取水费的;
2、价格主管部门已核定到户水价地区超标准收取水费的;
3、灌渠已改制(租赁、承包等)地区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认可或制定的水价政策的;
4、在水价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的;
5、基层政府或组织截留、挪用水费收入的。
㈡农业供电中的下列行为属于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1、农网改造中超过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和范围向农民收费的;
2、未执行城乡用电同价标准的;
㈢农机服务中的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
1、农业(农机)部门在对农业机械进行年度审验时,除农机服务费和农机监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外,向农机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
2、有关单位提供农机维修和配件供应、农机作业等服务时,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
㈣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其他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