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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案件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案件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京价(检)字[2002]444号)


海淀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案件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海计价(法)字(2002)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计价检字[2001]938号)第三条规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二、案件审理委员会原则上应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行政领导主持,也可以由其授权其他主要领导主持。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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