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331号 2002年12月10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市局研究制定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现将
《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暂行办法》适用于总局有关新的文件和政策下发之前的特定时期。待总局有关新的文件和政策下发后,市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办法并按照新的规定办理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各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