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本市企业进行职工持股会试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体改办,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体改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持股会试点工作,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社团办在认真总结《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京体改发[1996]6号)发布以来职工持股会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本市企业进行职工持股会试点的补充规定》。此规定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本市企业进行职工持股会试点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持股会试点工作,加快国有企业的改制步伐,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高科技企业的发展,现对本市职工持股会试点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职工持股会的性质
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京体改发[199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设立的,代表出资职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股权管理组织。
二、职工持股会的试点范围
职工持股会试点范围原则上为市属或区县属国有企业,以及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上市公司、已有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三、职工持股会的设立条件
设立职工持股会除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或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产权清晰,股权结构合理,改制行为规范,并妥善解决了离退休职工和企业债权债务等问题;
(三)职工支持企业改革,愿意通过职工持股会向企业投资,同时有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
(四)企业资产质量较好,有产品、有市场、经营稳定,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对投资者的经济回报能力。
四、职工持股会会员的出资构成和持股比例
(一)职工持股会会员的出资构成。
职工持股会会员的出资方式一般应以现金形式为主。职工持股会会员的出资,可以由以下方面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