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管理(岗位)
专业培训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劳动处;中央在京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开展劳动管理(岗位)专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京劳人发[1996]291号)要求,自1996年底,我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动管理专业培训工作,到目前已五年多。几年来,这项培训工作一直受到上级有关部门和广大用人单位的支持和认可,社会影响日益广泛。特别是对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进一步贯彻《
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范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我市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鉴于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的范围和实际内容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同时按照《<劳动管理(岗位)专业培训证书>管理办法》(京劳人发[1996]292号)的规定,《劳动管理(岗位)专业培训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因此我局决定从明年起对已经发放的证书进行重新登记换证。新证书更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专业培训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换证工作采取培训换证的办法,即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专业培训工作一并进行。为使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各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人员所持《劳动管理(岗位)专业培训证书》。
由于机构改革,行政职能已重新划分,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所持《劳动管理(岗位)专业培训证书》不在换证范围内。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人员所持《劳动管理(岗位)专业培训证书》不在换证范围内。
二、换证条件
(1)凡已选修6门专业理论课(含6门)以上人员的《证书》,可以直接换证;不足6门专业理论课的,需补足6门方可换证。选修的6门专业理论课中,必须包括《劳动经济概论》和《法学基础与
劳动法》两门理论课程。
(2)1996年以来参加"综合培训"取得的《证书》,并已补足6门专业理论课的,可以直接换证;不足6门的,可免修《劳动经济概论》和《法学基础与
劳动法》两门理论课,但需参加为其专门组织的"集中培训班"后,方可换证;"集中培训班"包括《养老保险管理》、《医疗保险管理》、《失业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4门专业课。也可根据个人具体情况,通过参加单科培训补充课程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