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4日)废止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深价管函〔2002〕100号 2002年12月13日)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深水字[2002]26号)收悉。鉴于你公司已实行供排水一体化经营,污水处理业务实行了企业化、市场化运作,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经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到2006年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保本微利。从2003年1月1日起,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居民用水0.50元/立方米,行政用水0.6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60元/立方米,商业用水0.70元/立方米。2004年—2006年各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你司当年实际成本另行核定报市政府审定。
二、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以及支持部队和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建设,鼓励全社会重视环保工作,同时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入的监管,你司应遵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