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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的补充通知[失效]

  3、出口商品专用发票须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4、出口货物明细表按记销售帐日期分开录入。
  5、所有表格和复印件须按规定签字,加盖公章。
  二、“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免、抵、退”税申报由特区内各区、分局和宝安区局、龙岗区局下属各基层分局负责审核确认,其中年出口销售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免、抵、退”税企业(2002年度为市局已列名的258户)由各区、分局审核后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进出口分局)复核确认。“免、抵”调库和退税手续由进出口分局负责。
  各区、分局应按照三级审核制度进行审核,分为初审、复审和领导审批(特区内区、分局为主管局长,宝安、龙岗各基层分局为分局局长)。
  (一)审核审批流程
  1、各主管区、分局应于每月月底前完成“免、抵、退”税的审核确认。对年出口销售超过1000万美元的“免、抵、退”税企业,应优先审核,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进出口分局。
  2、进出口分局应于每月月底前完成各区、分局年出口销售超过1000万美元的“免、抵、退”税企业的审核确认并将资料退回主管区、分局。
  3、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进出口分局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进出口分局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给计划征收局,并传递给各区、分局和企业各一份,同时抄送财政部驻深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每月10日前,进出口分局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汇总统计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4、计划征收局应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及时通知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二)审核审批职责
  1、综合岗职责
  (1)负责办理“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
  (2)负责对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进行预审并将预审情况反馈给出口企业。
  (3)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4)审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资料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5)对生产企业汇总申报的纸质资料和系统里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一致性⒌帧。
  (6)审核生产企业申报的汇总申报表与上期审批确定的“免、抵、退”税申报表相关项目是否一致。
  (7)负责 “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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