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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的补充通知[失效]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明细表(企业打印);
  5、进料加工核销明细表(企业打印);
  6、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进口料件明细表(企业打印);
  8、进口料件报关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9、出口货物明细表(企业打印);
  10、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出口退税专用)或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企业签章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存根联,企业需在发票上加注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码);
  注:上述三种资料应按照互相一一对应关系装订。
  11、收齐的上期出口单证明细表(企业打印);
  12、收齐的上期出口单证(装订要求参照第十一条,以前申报已用的出口发票及核销单,可用复印件。复印件由主管区、分局注明已用金额、未用金额和原件留存在哪一期的申报资料中,签字并加盖公章);
  13、各主管区、分局或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进出口分局)审核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复印件;
  14、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原件、认证通知书及相关资料。
  15、经税务部门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6、出口销售收入总帐、明细帐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7、上年度“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和出口退税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8、新办理“免、抵、退”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上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清算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表和出口退税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9、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0、上年度“免、抵、退”税清算返纳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1、出口免税货物明细表(企业打印);
  22、出口免税货物资料;
  23、间接出口货物明细表(企业打印);
  24、间接出口货物资料
  25、来料加工出口明细表(企业打印);
  26、来料加工出口资料;
  27、出口免税卷烟明细表(企业打印);
  28、出口免税卷烟资料;
  29、主管区、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报资料要求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必须加盖海关验讫章。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必须加盖外汇管理局核销章、海关验讫章(骑缝章)和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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