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2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函[2002]382号 2002年12月16日)


各业务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为了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和税企双方责任,现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2]147号)文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机申报审核系统的要求,对深圳市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规程调整如下:
  一、“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申报
  (一)申报程序
  “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到主管区、分局(含宝安区局、龙岗区局下属各基层分局,下同)办理“免、抵、退”税预审,在每月15日前办理正式申报。
  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只需在有货物出口或齐全单证的月份,向主管区、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在中标货物交付验收后的当期,向主管区、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向各主管区、分局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并按以下顺序装订资料(打印件要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1、“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企业打印);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打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