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社会团体:
为了规范社会团体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登记工作,特制定《北京市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北京市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市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日常工作需要设立的内部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是指秘书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三条 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须使用全称。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
第四条 社会团体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条 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