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申请卫生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
八、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意见;
(二)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含职业卫生篇章)。
九、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十、市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审核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十一、建设单位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和《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十二、深圳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工作自公告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