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0日)废止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的公告
(深卫公〔2002〕2号 2002年12月20日)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和《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深圳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我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二、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在设计阶段,其防护设施设计需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需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卫生审核。
五、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六、除由卫生部、省卫生厅进行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外,我市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他机构承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审核、审查和验收,具体工作由深圳市卫生监督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