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及区、县民政局是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 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其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三)负责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清算事宜;
(六)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符合
《暂行条例》和
《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务活动范围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权限;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符合文化艺术行业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有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设备、器材、场所和其他设施;
(四)最低开办资金为3万元人民币(含3万元);
(五)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开办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万元)举办者应当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市民政局办理登记。
(二)开办资金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下,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3万元)举办者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区县民政局办理登记。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报市文化局备案。
第八条 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人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能证明其非国有资产比例不低于总资产三分之二)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