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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文化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2002年12月20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文化部、民政部《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国有资产所占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开展公益性文化艺术服务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
  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取投资回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以下类型:
  (一)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和传统艺术整理、加工和保护的民办艺术表演团(队);
  (二)从事文化艺术辅导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业务的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
  (三)从事图书、资料、文献情报借阅及社会教育工作的民办图书馆(室);
  (四)从事艺术展览及交流的民办美术馆(室)、书画雕塑馆(室)、文化艺术作品展览馆(室);
  (五)从事艺术发掘、整理、研究、咨询及艺术科技开发的民办艺术研究院(所);
  (六)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北京市文化局是本市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文化局人事教育处具体负责统一协调,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共同指导、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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