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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0日)废止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公告
(深卫公[2002]1号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为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1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深圳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向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三、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四、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五、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六、深圳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受理机构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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