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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失效]

  一、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发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其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区县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文书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规定执行。

农业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区县存根)



  ( ) 地税农字NO: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 年度 月(季),你(单位)应纳农业税正税(大写) ,附加 ,合计税款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 年 月 日)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0.5‰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征收机关(章)
                            年 月 日

农业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送纳税人)



  ( ) 地税农字NO: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 年度 月(季),你(单位)应纳农业税正税(大写) ,附加 ,合计税款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 年 月 日)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0.5‰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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