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发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其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区县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文书送达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规定执行。
农业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区县存根)
( ) 地税农字NO:
: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三条规定, 年度 月(季),你(单位)应纳农业税正税(大写) ,附加 ,合计税款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 年 月 日)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0.5‰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征收机关(章)
年 月 日
农业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送纳税人)
( ) 地税农字NO:
: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三条规定, 年度 月(季),你(单位)应纳农业税正税(大写) ,附加 ,合计税款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 年 月 日)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0.5‰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