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所持《会计证》发证机关为“工商业联合会”的人员在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统一年检、换证。
3、各区县财政局负责上述范围以外的持证会计人员的年检、换证工作,包括在岗和不在岗持证人员、市级单位离退休持证人员、在本地区但未实行会计证独立管理的市级单位持证人员、在本地区但无单位的持证人员。
四、年检内容和换证要求
年检内容必须如实填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检,所持《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作废。
1、持无效《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的。
2、连续两次未参加会计证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3、连续三年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虽然参加继续教育但未达到规定课时要求的。
4、持证会计人员违反《
会计法》,丧失原则,玩忽职守,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损失,不宜再从事会计工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填报:
1、未填报《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或《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卡》,或填写不符合要求的。
2、所填学历与所持学历证书不符的。
3、所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所持资格证书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关要求处理:
1、已参加2000年年检但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课时没有达到规定的,需到指定地点补足相应课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年检。
2、1998年年检合格,但未按规定参加2000年年检的,要审验1998年至2002继续教育,合格后方可年检。
五、参加年检、换证需准备的材料:
1、《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卡)原件。
2、学历证书、会计专业资格证书原件,以备核实。
3、2张1寸免冠同底片近照(背面写上姓名),持《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可免交照片。
4、符合《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中免年检或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应按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六、年检、换证步骤
1、《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证》等年检相关证件经严格审核无误后,持证人员填写《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卡》,录入“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
2、负责年检的部门对持有《会计证》的年检合格人员当场收取其《继续教育证》,同时在《会计证》上加盖“年检合格、新证未发”专用章并发回参检人员;对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年检合格人员,现场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并发回参检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