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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319号 2002年12月19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130号)的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将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签定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收据、学生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归集备查。
  三、对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将享受免税的租金收入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分别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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