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村委会收取卫生综合服务费(试行)的批复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村委会收取卫生综合服务费(试行)的批复
(京价(收)字[2002]496号)


丰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区农村收取卫生综合服务费的意见》(丰价请[2002]17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的精神,规范向住在农村的流动人员的收费行为,经市政府批准,按照一视同仁、不歧视的原则,同意你区6个乡、71个行政村进行村委会收取卫生综合服务费的试点工作。现批复如下:
  一、卫生综合服务费标准和收费范围
  收费标准:每人每月16元,考虑到各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村委会与村民代表和流动人员代表可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在16元的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制定服务和管理措施。
  收费范围:住在本村的流动人员及本村村民(本村村民已交纳村提留、乡统筹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不再交纳)。
  此项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开具税务发票。所收费用按照以收抵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本村的卫生保洁、生活垃圾清运、保安、公共设施维护等。
  二、收取卫生综合服务费后,未经市物价局批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不得自行设立向流动人员的收费项目或变相收费。
  三、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收费收入和使用、支出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定期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