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适用简易程序有关问题的批复
(京价(检)字[2003]11号)
海淀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简易程序处罚种类的请示》(海计价(法)字[2002]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局《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通知》(京价(检)字[2001]327号)涉及两种处罚决定书,一种是《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范围是当场处罚案件,处罚种类为警告和罚款;另一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范围是非当场处罚案件,处罚种类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请你们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