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2003年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考函[2003]1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2)90号)的安排,以及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3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2]140号),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3年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7年。
(二)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5年。
(三)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6年。
(七)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2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科目的考试,只参加《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4个科目的考试:
1、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或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报考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总年限,截止日期为2003年年底。
二、考试科目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5个科目。
三、成绩管理
按照《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的规定,从2002年起,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三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三个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