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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实施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体外诊断试剂
实施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药监安[2003]13号)


各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实施分类管理的公告》(国药监办[2002]324号)的文件规定,为做好北京市体外诊断试剂实施分类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实施分类管理的公告》的分类原则,对本单位的体外诊断试剂品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我局药品注册处;属于医疗器械的品种,应同时报我局医疗器械处。
  2、鉴于体内诊断试剂已经列入药品管理,具有体内诊断试剂品种并且原生产范围为诊断试剂的企业,应及时到我局办理生产范围变更手续。
  3、列入药品管理的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完成GMP改造工作,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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