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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省际旅游车辆参营2003年春运期间票价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省际旅游车辆
参营2003年春运期间票价的函
(京价(收)字[2003]40号)


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2003年春运期间北京市省际旅游参营车辆票问题的函》(京交财字[2003]4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票价问题函复如下:
  一、参营备班车辆车型与目前线路班车车型相同的,根据对等原则,执行目前线路班车价格。
  二、参营备班车辆车型与目前线路班车车型不同的,根据对方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现行基础运价(不包括上浮幅度),按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8]502号)的规定加成,区分不同车型计算人公里运价和全程票价。
  三、参营备班车辆采取包车方式承运有组织的集中客流,票价按不高于上述规定的票价水平,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
  四、上述定价办法只限于参营备班车辆使用,目前各条线路上的正常班车必须按现行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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