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外国投资者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4、在京任职的留学归国人员中的外籍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须持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或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出具的身份确认函或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留学归国人员工作居住证》。
(三)上述各类人员的随行家属须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居留证、签证及其配偶的有效证件。
四、办理签证、证件延期、变更
(一)上述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办理签证、证件延期手续,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第一次申请相同(免交《健康证明书》)。
(二)持“L”、“X”签证入境的前七种人员及其随行家属,持一类被授权单位出具的公函以及与其身份相符的有关证明文件,也可以将入境时所持用的签证变更为长期多次F签证。
(三)持“L”(旅游类别)、“F”以及“X”(学习类别)签证入境的上述人员及其随行家属,持一类被授权单位出具的公函以及与其身份相符的有关证明文件,可以将签证变更为“Z”(职业类别)签证,同时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五、收取费用
上述人员及其随行家属长期多次签证费按一年多次签证费标准收取。
六、对其他人员的便利措施
在为上述人员提供居留和入境便利措施的同时,根据北京实际将放宽对以下人员的限制:
(一) 在京高等院校学习的外国公费留学生,持学校出具的公函、《入学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可申请1-4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在京军事院校学习的外国学员由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函,可以申请1-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
(二) 在京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及其随行家属,提供本人的《代表证》及《外国人就业证》,可申请1-3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签证;一般代表可申请1-2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和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签证。
(三)在三资企业中工作的普通外籍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可申请1-2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和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签证。
(四)执行中外技术合作项目,从事勘探、开发沙漠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工作的在京外籍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其随行家属,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外国人就业证》或《海上石油工作准证》,可以申请1-3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