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投资者
和海外留学人员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公境管字[2003]90号)
局属各有关单位: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2号)、人事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人发[2001]49号)和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1]123号)文件相继出台,在更大程度上放宽了对外国人居留证和入境签证的限制,其主要宗旨是对国内经济发展中急需的外籍人员给予入境和居留方面的便利。具体政策表现在可以一次办理5年有效的居留证并相同时间的签证和可一次性办理5年有效的多次F签证等条款。
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结合北京改革开放形势和经济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投资者和海外留学人员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与市局出入境管理处联系。
附: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投资者和海外留学人员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
投资者和海外留学人员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2号)、
人事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人发[2001]49号)和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1]123号)文件,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