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法[2003]8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市局印发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1)49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各局在规范涉税证明的开具和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同时还存在涉税证明开具范围过窄,难以满足纳税人的需要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涉税证明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取消《管理办法》中对涉税证明主送单位范围的限制,各区县局和分局应根据纳税人申请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开具纳税人涉及地方税收情况的证明,并确保证明内容准确无误,开具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