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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3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3]1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内要组织好《办法》和《规程》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对外要强化《办法》的宣传、辅导,结合《通知》内容,编写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并下发纳税人,保质保量地做好我市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应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A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B类)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局。
  三、各局要采取措施,提高年度所得税申报率。凡实际参加汇算清缴户数与应参加汇算清缴户数不一致的,在工作总结中要说明情况和原因。
  四、《办法》和《规程》中细化了对总、分机构汇总或合并缴纳所得税的管理,各局要严格按照总局及市局的要求,在2002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按时限做好全国统一格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的开具和查验工作,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要作为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中的重点内容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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