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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严肃我市中小学收费纪律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严肃我市中小学收费纪律的通知
(汕价[2003]29号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市属各中小学(含职业中学),各区、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成果,维护中小学收费秩序和社会安定,制止违法、违规的收费行为。现就严肃我市中小学收费纪律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各地中小学应严格按照汕头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汕头市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汕价(2002)206号)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坚决制止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不得将征收教育费附加和社会抚养费等费用与学生入学挂钩进行搭车收费。不得以录取学生或改善办学条件等为由要求学生家长以现金或实物等形式捐资、赞助。不得跨学期提前收费。
  二、认真落实中小学收费的各项管理制度。必须按规定落实教育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公示制度和中小学收费登记制度。
  三、坚决制止举办各种违反规定的面向在校学生的收费培训班。各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办,也不得联合校外办学机构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超常班、兴趣班等。
  四、必须按规定配齐发足学生学习用的课本资料和练习本数量。我市城镇中小学收费“一费制”的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学生学习过程中所需的课本资料费和练习本费,学校应按规定为学生配齐发足各种学习用的课本资料和练习本,不得向学生加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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