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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5元以上面值)等部分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地税局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发布日期:2012年7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定额
专用发票(5元以上面值)等部分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2003]83号)


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调整部分普通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2]593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并鉴于你局因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对部分普通发票进行了改版,同意你局对换版后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5元以上面值)等部分普通发票收取工本费,具体发票种类及收费标准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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