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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媒体的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一)由招标人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发出招标公告;
  (二)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解答有关问题、组织踏勘现场;
  (三)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
  (四)开标;
  (五)评标;
  (六)确定中标人;
  (七)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第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论中标与否,均按规定进行封存处理,不予退回。
  第十九条 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高于招标底价,并且是唯一最高价时,即为中标人。
  第二十条 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高于招标底价,如果出现相同的最高价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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