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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招标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合法有效的设置审批手续。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的相应资金或者满足招标正常进行的基础工作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使用权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投标人的资格,招标的广告媒体的数量、设置地点和使用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单位或广告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招标公告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文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职责;
  (二)招标的户外广告媒体设置的合法有效文件;
  (三)招标范围;
  (四)投标人资格;
  (五)招标方式;
  (六)招标底价;
  (七)招标的户外广告媒体的使用期限;
  (八)招标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评标日期、地点等;
  (九)履约保证金;
  (十)付款方式;
  (十一)合同条款;
  (十二)其他要求及说明。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使用权招标标底采取明标方式。
  标底以户外广告媒体所处位置的空间资源及广告效应、占地费用、制作成本等为基本依据。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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