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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户外广告
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管委、城管监察大队:
  按照国家计委等十部委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和市计委等十个市政府委办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计政策[2002]2265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全文公布。修改后的《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和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范围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首都机场、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北京站、北京西站、亚运村、首都体育馆、北京工人体育场(馆)、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以及首都机场路、京昌高速路、京通快速路、京沈高速路北京段、京津塘高速路北京段、京石高速路北京段、京开高速路北京段等道路和地区范围及市负责审批的媒体范围。
  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审批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地区范围,由区、县政府决定。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户外广告,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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