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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
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3]81号 2003年3月4日)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深圳市国税局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前扣除的标准暂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73号)第四条第八款第八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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