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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0、 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条 专项奖励用途
  1、专项奖励用于高级人才自2003年3月1日以后的奖励期限内的购房、购车奖励;
  2、在本市以本人名义购置私人用房一套,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
  3、以本人名义购置私人用车一辆,且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
  第三条 专项奖励标准
  1、专项奖励标准:以本人提出“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申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80%计算,地方留成部分的比例随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2、每申请人允许申报一次,申报年份可自行选择。一经申报,当年即奖励完毕,每人奖励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购车和购房所付款项总和。
  3、专项奖励每人奖励总额不超过其自自购车1辆、自购房1套所付款项;专项奖励金额未达到购车和购房总额部分亦不累计、不顺延。
  第四条 专项奖励申报资格
  1、在上述外商投资企业中担任副董事长、副总裁、副总经理以上(含)或同等职务的中外籍人员;
  2、申报人员须在申报企业连续任职满2年,以任命书或任职聘书日期为准。
  第五条 专项奖励申报时间
  2003年申报时间为5月1日至10月31日
  第六条 专项奖励申报及审批程序
  企业指派专人负责“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的申报工作。
  1、申报企业领取《享受“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企业基本情况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申报表》及《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人员汇总表》;
  2、申报人据实填报,签字;
  3、申报企业按要求对申报材料审查、签字、盖章;
  4、按“第八条、专项奖励申报材料及要求”的规定,由专人将材料送交专项奖励初审办公室----北京市投资促进局企业部;
  5、北京市投资促进局企业部由专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对不合格的人员材料退还申报企业;
  6、北京市投资促进局企业部将初审合格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审批工作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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