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
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京政办函[2003]7号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实施细则。现将《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函[2003]7号)一并发布。请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执行。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三年三月一日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
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专项奖励范围
在本市依法设立和认定且注册资本全部到位的以下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以下同):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指经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并已领取《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2、投资性公司: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并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投资性公司。
3、创业投资公司: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科学技术部批准,并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创业投资企业。
4、采购、分销、结算中心: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具有采购、分销、结算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
5、研发中心:指经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并经市科委认定、已取得《批准证书》和《研发中心确认证书》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
6、银行: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银行。
7、保险公司: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保险公司。
8、会计师事务所:指经财政部批准,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会计师事务所。
9、世界500强中的在京投资企业:以《财富》杂志上一年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中的所列境外公司投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