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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3]58号 2003年2月25日)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对于《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对于在2003年1月至2月发生的应征收增值税而未征收增值税的,应在2003年3月底前作补税处理,补税时其所属期可为补税申报期,不征收滞纳金。逾期补税的则征收滞纳金。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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