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
己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一[2003]139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权属登记服务中心: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公布实施,现将执行这一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1999年10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已由市政府宣布废止,由我局制发的《关于调整〈关于实施“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亦同时废止。
但在3月1日执行日前已收件,且尚未具体办理过户手续的,一律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办理。
二、除实施办法第一条所界定的成本价、标准价已购公有住房(含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所购有安居房、康居房、集资合作建房)外:
(一)对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标准价优惠”字样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按实施办法中对标准价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规定办理。
(二)对按国家、单位、个人各出三分之一房价款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京国土房管市一字[2001]1198号),按实施办法中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规定办。
三、上市出售公有住房,出售人须提交按实施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外,可不再填报“征询意见表”,但须填写“申请确认表”。
四、实施办法第四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一款,系指: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办法第四条“在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不合住满五年的内容)已购公有住房”一款,特殊约定系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