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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举办春季招聘洽谈及政策咨询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举办春季招聘洽谈及政策咨询活动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3]4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精神,宣传促进就业政策,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搞好阳光就业行动宣传月活动,现就举办全市春季招聘洽谈及政策咨询活动通知如下:
  一、举办时间:2003年4月5日上午九时至下午三时。
  二、举办地点: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自有或外租场地均可。
  三、举办规模: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区应组织不少于100家用人单位参加,其他区、县应组织不少于50家用人单位参加;并保证其中招聘失业人员的就业岗位达30%以上。
  四、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主管局长负责,切实保证此项活动落到实处。
  (二)招聘洽谈会应为本市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项就业服务;要设立政策咨询台,宣传解答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及相关劳动保障政策。
  (三)各单位于3月26日前将招聘洽谈会的用人单位数量、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及活动地点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并于4月10日前将活动小结和《2003年春季招聘洽谈会业务情况统计表》报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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