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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教师
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京价(收)字[2003]102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设立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项目和核定收费标准的函》(京教财[2002]68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批准市教委申请设立教师资格认定收费项目的复函》(京财综[2002]2658号)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委委托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收取的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每人340元。
  二、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需持此函到北京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三、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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