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社会
艺术水平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2003]89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设立社会艺术水平等级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京教财[2002]10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中国音乐学院、北京舞蹈学院在从事社会艺术水平等级考试(收费编码:173005)时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社会艺术水平等级考试收费标准分音乐等级考试及舞蹈等级考试两部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社会艺术水平等级考试费执收单位中国音乐学院、北京舞蹈学院需持此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方可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