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停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药监市[2003]51号)
各分局:
由于市政改造步伐的加快及市场情况的变化,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提出了停业申请,为了适应市场变化,切实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办发[2001]17号《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现将药品零售企业停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药品零售企业停业应向所在地药监分局提出申请,并将《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交回辖区药监分局,重新开业经验收合格,可重新发给许可证。
2、药品零售企业因自身原因申请停业,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停业证明,自申请之日起半年内重新开业,逾期不能开业的视同放弃经营资格。
3、药品零售企业因政府拆迁、市政改造、危房改造等非自身原因申请停业,原址无法回迁的,应自申请之日起半年内迁址,逾期不能迁址的视同放弃经营资格。
4、药品零售企业因政府拆迁、市政改造、危房改造等非自身原因申请停业,原址可以回迁的,应在提交停业申请的同时提交与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公司或原产权单位签定的回迁协议.停业期满应向辖区药监分局提出重新开业的验收申请,停业期满不能如期开业的应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逾期不提出验收申请的视同放弃经营资格。